一、你单位拟投资1148.11万元,在朴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有用地范围内实施门诊楼建设及住院楼扩建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12714.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200.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门诊楼(2层),新建一栋门诊楼(3层)、一栋住院楼(3层)、食堂(1层)及附属用房等配套设施,并改造现有医技楼(3层)。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在项目符合扬州市朴树湾片区综合发展规划研究、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你单位必须认真对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视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施工废水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不得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对照《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扬府令82号)要求,落实施工期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22:0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及时清运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须按照规定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二)营运期医疗废水、生活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相应要求后,与经隔油隔渣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近期由隆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远期送扬州六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
(三)营运期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要求。
(四)营运期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收集经除臭及消毒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集中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浓度须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相应要求。
(五)项目营运期医疗废物、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做好收集和贮存,并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落实安全处置途径。
(六)本项目涉及放射性、辐射性医疗设备等相关建设内容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954吨/年,COD ≤0.33吨/年、氨氮≤0.041吨/年;
(二)固体废物:全部安全综合处置。
四、本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报我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若需要进行试运营,须自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验收。请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现场监管。
五、本批复下达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本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你单位必须认真对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视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施工废水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不得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对照《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扬府令82号)要求,落实施工期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22:0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及时清运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须按照规定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二)营运期医疗废水、生活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相应要求后,与经隔油隔渣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近期由隆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远期送扬州六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
(三)营运期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要求。
(四)营运期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收集经除臭及消毒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集中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浓度须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相应要求。
(五)项目营运期医疗废物、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做好收集和贮存,并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落实安全处置途径。
(六)本项目涉及放射性、辐射性医疗设备等相关建设内容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954吨/年,COD ≤0.33吨/年、氨氮≤0.041吨/年;
(二)固体废物:全部安全综合处置。
四、本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报我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若需要进行试运营,须自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验收。请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现场监管。
五、本批复下达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本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